为加快资金、项目引进,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经营,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扶持奖励,三年内根据该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绿化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 对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为给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分别到重点企业收取各项费用,由区财政局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区监察局等部门印发的《槐荫区主要行政涉企收费指南》(不包括当年新增收费项目)的最低标准统一结算收取。
第三条 对引进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区招商局帮助进区企业代办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协助办理土地登记、规划建设等手续;并对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实行现场办公,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产品鉴定评优及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改投入,区招商局会同区科技局帮助办理申报及争取各级政府有关专项基金和专项贷款。
第五条 引进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博士生,人事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身份不变。
第六条 本政策由区财政局、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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